编辑同志:
我母亲为我哥哥带孩子做家务10多年,这本应换取儿子的一片孝心。可是正当母亲年老需要赡养时,我哥哥竟不愿尽做儿子的义务,经常不给母亲吃饱穿暖,更不愿为老人治病。尤其是母亲患重病期间,也不送她去医治,却捎信要我这个身居几百里外的女儿来照顾。等我远道赶来时,老母亲已奄奄一息。经送医院抢救,老母亲虽已脱离生命危险,但因长期挨饿受冻身体已变得十分虚弱,丧失了行动和语言表达能力,现在母亲已被我接到家里悉心照顾。对哥哥丧尽天良的做法,我十分气愤。请问,我能代为母亲到法院控告我哥哥吗?
读者包文玉
包文玉同志:
你提出的问题属于近亲属能否代为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第18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具体包括《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9条第1款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你哥哥的所作所为属于虐待母亲,且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虐待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对这种案件一般应由被害人即你母亲作为自诉人提出控告,才能引起刑事诉讼程序。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和最高法院1998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7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无法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代为告诉。不过,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向法院起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由于你母亲已年老虚弱,丧失了行动和语言能力,不能亲自到法院控告其儿子,因此,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你有权代为母亲起诉,要求法院依法追究你哥哥的刑事责任。
律师潘律